黄山市华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联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24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002财保106号
申请人:黄山市华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休宁县五城镇龙湾村西岸大坞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571769884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勇行,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联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双港中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94395226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黄山市华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联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黄山市华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其自有的皖J×××××号车辆、皖J×××××号车辆、皖J×××××号车辆、皖J×××××号车辆、皖J×××××号车辆、皖J×××××号车辆、皖J×××××号车辆、皖J×××××号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山市华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联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黄山市华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皖J×××××号车辆、皖J×××××号车辆、皖J×××××号车辆、皖J×××××号车辆、皖J×××××号车辆、皖J×××××号车辆、皖J×××××号、皖J×××××号车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山市华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徐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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