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北京现代金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争议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6-28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3民终75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男,1962年2月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北京现代金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328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北京现代金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北京现代金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元(已交纳5元,其余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由***负担10元(已交纳5元,其余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京
审判员金园园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明晓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