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黑8101执6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江滨农场社区工人,住黑龙江省萝北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方正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方正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鸿翔路55号君悦公寓华美阁1-2层D座。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江滨农场工程款116,744.55元,扣划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1319.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2月29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2023)黑8101执6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