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425执保921号
申请人:***,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申请人: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83950087W,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号2幢六、七层。
法定代表人:冷铁松,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6061110120,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鸿翔路55号军悦公寓华美阁1-2层D座。
法定代表人:梁君,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与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将被申请人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在48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06×××58账户在48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年;
二、将申请人***名下作为担保的蒙D×××××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2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敖秀山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阿丽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