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8-12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27民初1711号
原告:***,男,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望江县华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球,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雨山工业园天门大道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31675802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四南与被告***、被告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庭外已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朱四南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被告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甘娴静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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