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宏俐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1-03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291执保1号
申请人:吉林市宏俐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单既国。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8年7月15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申请人吉林市宏俐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市宏俐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持有的在吉林市千翔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0%的股权(限额1378442元)进行财产保全,担保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在吉林市千翔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信用代码:XXXX)30%的股权(限额137844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冻结(查封)的权利;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徐锐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付永海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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