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宏俐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市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1-19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91民初1210号
原告:吉林市宏俐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单既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吉林市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女,汉族,1968年7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吉林市宏俐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宏俐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宏俐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宏俐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03元,由吉林市宏俐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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