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03执1401号
申请执行人:清原满族自治县恒信苗圃,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负责人:王东勇。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侯继涛。
申请执行人清原满族自治县恒信苗圃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103民初77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清原满族自治县恒信苗圃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1)吉0103民初77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2022)吉0103执1401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姜丽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邹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