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与吉林鼎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9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吉0202行审2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科员。
委托代理人**,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科员。
被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河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吉市国土资罚字(2017)6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市国土局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国土资源局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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