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12438号
原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子位北内堡村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航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X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XX区XX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金航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