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8-31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晋0828执保72号
夏县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民事团队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2021)晋0828民初1347号民事裁定书,经立案庭立案后予以实施。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信息为:被申请人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信息。申请人夏县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华农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保全情况为: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944890.8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保全届满期限为2022年8月26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该保全案件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使你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你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续行财产保全;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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