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路桥工程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02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5执恢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厦门路桥工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虹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53780P。
法定代表人:文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一晖,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女,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陈其平,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屿后南里223号翔辉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X12098519J。
法定代表人:骆锦珍。
被执行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井大路68号建银大厦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58836R。
法定代表人:庄清良。
申请执行人厦门路桥工程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其平、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因申请执行人同意被申请人延期履行,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拖欠款项359442.77元,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一、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2016)闽0205执185号执行裁定书,***、陈其平、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359442.7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的等值财产。本院同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湖里区的房屋;
二、因案外人林吓孙妹作为担保人以其名下的房产和车位为被执行人***在本案中的所有债务提供担保,同时,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名下位于湖里区的房屋查封、冻结措施。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的债务由案外人林吓孙妹提供有效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房产的查封、冻结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湖里区的房屋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进杰
审判员  谢依婷
审判员  苏桔海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颜伟真
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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