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君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吉林省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11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11民初8467号
申请人:大连君发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吉林省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君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大连君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68,478.6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君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68,478.6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建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