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吉林省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雾开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3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5民初1523号
原告:***,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吉林省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北人民大街3366号宽城区总部基地大楼六层6016、601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长春雾开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雾九路1号长春莲花山生态发展有限公司A312室。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雾开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吉林省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雾开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