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0-25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琼0106执6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中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南沙路。
法定代表人:伍鼎庆,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文明东路。
申请执行人海南中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琼0106民初54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原定利息共计125万元及相应利息。在本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金110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告知书,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现有存款数额较少,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差较大,暂不要求法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现有零星存款进行冻结及处置,待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足额存款后再行处置。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重庆市忠县忠州镇乐天路19号附4、5号的房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产做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工商登记、保险收益等财产信息。
三、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
四、本院干警经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海口市文明东路武警**院公寓楼**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去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偿还的本金110万元外,本案尚有执行标的本金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9年10月11日)共计876500元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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