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余堂荣、海南中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执行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07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琼01民辖4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仪陇县。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铭,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花,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余堂荣,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仪陇县。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丽霞,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姣,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中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上丹村德盛华庭**栋第*层***房。

法定代表人:伍鼎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庆丰,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余堂荣、海南中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认为原告主张的劳务款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系原告基于提供劳务而向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务合同纠纷,应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中城联公司住所地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应由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应当根据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确定案件案由。本案中,原告不但主张被告余堂荣向其支付搭建望海豪庭项目外架劳务报酬款,其还基于该项目建设单位中城联公司与余堂荣之间的分包合同主张发包方中城联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为海口市秀英区,本案应由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定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曲洁

审判员符敏秀

审判员章蕾

二O一八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邓静瑜

书记员吴崇广

附: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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