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展斡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06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5民终13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金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金雁大厦9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8205304L。
法定代表人:高崇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展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大道1909号(B113、B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5646554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金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展翰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4民初5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四川金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上诉人四川金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金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飒
审判员***
审判员*玲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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