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人民政府、余姚世方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执行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3-26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2民初1252号
原告:***,男,195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1330212002971628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龚家村多宝路。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世方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东横路7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人民政府、余姚世方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凌碧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