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新宏建设有限公司与永康市五通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02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4民初3297号
原告:浙江省永康市新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五金城居委会金城路102-104号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楼朝有,永康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永康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永康市五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花城中路99号1区第1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永康市新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五通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省永康市新宏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省永康市新宏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代书记员周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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