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西省旺恺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06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23民初4610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彰,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省旺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办事处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71188123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2018)皖1623民初4610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旺恺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赣东北大道支行(账号19×××77)存款312万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西省旺恺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赣东北大道支行(账号19×××77)存款312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冉献军
审判员相燕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郁晓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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