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西省旺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26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23民初4610号
原告:**,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江西省旺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芦洲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71188123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省旺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西省旺恺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赣东北大道支行(账号19×××77)存款312万元。**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西省旺恺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赣东北大道支行(账号19×××77)存款312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冉献军
审判员相燕
人民陪审员程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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