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兰声、***等与江西省旺恺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执行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8-26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802民初314号
原告许兰声,男,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原告***,男,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江西省旺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芦洲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71188123T。
法定代表人夏贞魁,联系。
委托代理人彭芳梅,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郑强强,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毅成,男,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现在吉安县看守所服刑,、。
被告喻雪平,男,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吉安市吉州区长塘镇李家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长塘镇李家坊。
法定代表人周平国,村委会主任。
原告许兰声、***与被告江西省旺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恺公司)、刘毅成、喻雪平、吉安市吉州区长塘镇李家坊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李家坊村委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兰声、被告旺恺公司法定代表人夏贞魁、委托代理人彭芳梅、郑强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被告刘毅成、喻雪平、李家坊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兰声,***诉称:被告刘毅成,喻雪平挂靠在被告旺恺公司名下参与“吉州区长塘镇李家坊村至赵塘小学公路工程”投标,最终中标。2015年12月26日,被告旺恺公司与被告李家坊村委会签订了《李家坊至赵塘小学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2016年4月期间,被告刘毅成、喻雪平将该工程的“路面摊铺分项工程”以包工的形式交由许兰声,***组织民工和机械进行施工。2016年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欠两原告58244元,但一直拖欠至2017年未还,被告喻雪平于2017年1月25日出具一张欠条,但至今分文未付。故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民工工资5824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旺恺公司辩称,旺恺公司只与刘毅成签订了《项目施工承包协议书》,将涉案标段的工程只委托给了刘毅成,被告并不认识喻雪平,也不知道其与刘毅成的关系;被告旺恺公司并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合同,也不认识原告;被告旺恺公司并不知道原告做了路面摊铺分项工程;被告旺恺公司已向刘毅成支付了37604元;故被告旺恺公司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家坊村委会辩称,其只与被告旺恺公司签订了《李家坊至赵塘小学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一份,并未与原告签订合同;被告刘毅成、喻雪平与原告签订的路面摊铺分享工程分包合同未经过被告李家坊村委会同意,属无效合同;至于被告刘毅成与喻雪平的关系,被告李家坊村委会不清楚;且李家坊村委会已履行义务,向刘毅成支付了工程款40余万元。被告刘毅成、喻雪平欠原告的工程款项,与李家坊村委会无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喻雪平于2017年1月25日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其欠原告工程款及误工费共计58244元,至今仍未还清。
本院认为,被告喻雪平欠款无理,应予及时清偿。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和喻雪平与刘毅成、旺恺公司及李家坊村委会的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刘毅成、旺恺公司、李家坊村委会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喻雪平偿付原告许兰声、***58244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6元,由被告喻雪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肖少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欢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