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东源建材有限公司、云南刘航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7-06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502民初2828号
申请人:保山市东源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保山市隆阳区正阳北路(奥新体育城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57980581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南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云南*航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保山市隆阳区河图镇金竹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5746335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能,隆阳区河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保山市东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航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保山市东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航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款492406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保山市东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航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2406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保山市东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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