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湖北大洋塑胶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22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224执异6号
异议人:***,女,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
申请执行人:湖北大洋塑胶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广水市广水开发区沿河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訚小炎,男,汉族,住长沙县,系湖北大洋塑胶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
本院受理的湖北大洋塑胶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进行开庭听证审查,但****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异议人***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撤回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异议人***自动撤回异议申请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之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思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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