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洋塑胶有限公司与湖北忆利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0-08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381民初1571号
原告:湖北大洋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开发区沿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部主管。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湖北忆利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太寺庙**)。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新波,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原告湖北大洋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忆利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湖北大洋塑胶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大洋塑胶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大洋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计2637.5元,由原告湖北大洋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程锐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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