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洋塑胶有限公司与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服管理处罚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服管理处罚

执行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23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303执55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大洋塑胶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广水市开发区沿河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湖北省随州市迎宾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大洋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8日做出(2017)鄂行再13号行政判决书,该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大洋塑胶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履行(2017)鄂行再13号行政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行再13号行政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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