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民初2200号
原告:仁真昂修,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马尔康县。
被告:四川高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横小南街2号1-3层。
法定代表人:李梦。
本院在审理原告仁真昂修与被告四川高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仁真昂修撤回对四川高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428元,保全费5000元,由仁真昂修承担。
审 判 长 刘小琼
人民陪审员 杨希泉
人民陪审员 范 沈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童学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