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宏飞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岳阳市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5-23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111执8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宏飞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岳阳市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宏飞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市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758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50000元,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亮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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