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岳阳市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0-23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602执10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张谷英镇,证件号码430621196105214614。
被执行人岳阳市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湘阴县东塘镇。
法定代表人**。
***与岳阳市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岳市劳人仲裁字[2015]第9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岳阳市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岳阳市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岳阳市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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