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金凤矿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建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0-21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28民初1148号
原告:鹤峰县金凤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燕子镇燕子村一组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三路8号1栋1单元13楼1号。
法定代表人:母德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鹤峰县金凤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原告鹤峰县金凤矿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鹤峰县金凤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鹤峰县金凤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8元,减半收取计2229元,由鹤峰县金凤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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