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德林、衡水金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14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24民初235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2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被申请人:衡水金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温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衡水金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衡水金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水金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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