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胡豪砂石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29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203执3425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胡豪砂石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053922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太平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4341301,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外海户屯165号。
法定代表人:温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人宁波市鄞州胡豪砂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203执34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顾财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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