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27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082执保1630号
申请人:荣成市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荣成市。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人在执行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了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共计664458.1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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