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覃旭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12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026民初864-1号
原告:***,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那坡县。
被告: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05950430X6。
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龙翔路龙景新都**。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0月2月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环江县,现住广西河池市环江县。
原告农玉平诉被告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覃旭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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