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2民初2496号
原告:深圳市聚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南方苑酒店**综合楼B段-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37956A。
法定代表人:甘克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友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210647169。
被告:广东汉能薄膜太阳能发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之二保利威座北塔写字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3137243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宇广,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聚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汉能薄膜太阳能发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深圳市聚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聚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深圳市聚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30元,由原告深圳市聚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215元,退回原告深圳市聚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21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强
人民陪审员*冬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宋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