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07民初6440-3号
原告:江苏中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扬州市三茅街道大众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长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三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苏中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中祺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祺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祺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73元,减半收取5737元,由原告江苏中祺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韩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