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万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执行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04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民终6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襄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红安万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05002836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兵,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住红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住红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卢龙县,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红安万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兵、**、***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2民初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计8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骆骥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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