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07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105民催9号
申请人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虎踞路59号。
法定代表人陶建华,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9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持有的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萨家湾支行(后更名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云锦路支行)出具的票号为0010004127086704、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27日、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金额为壹万元、申请人为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浦口区政府采购办公室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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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王生奇
审 判 员  曾牛平
代理审判员  刘 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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