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15982号之二
原告:***,女,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
被告:杭州市余杭区公路管理处,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建富村恒新街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632号16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仙诉被告杭州市余杭区公路管理处、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14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谢伟仙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谢伟仙负担。
审判长孙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金言
zdqz立案审查表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