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8-25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11民初153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任文泽,男,生于1979年1月16日,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蓓,山东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环城北路29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祝,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任文泽诉***、**、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20)鲁0611财保2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110元。***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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