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鸿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9-23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4民初11061号
原告杭州鸿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美院南街89号2号楼6楼60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632号1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潮**稻香园公寓1704室。
法定代表人陶冶。
原告杭州鸿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杭州鸿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鸿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鸿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8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341.50元,由原告杭州鸿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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