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泓皇管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9-16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1民初14632号
原告:浙江泓皇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
法定代表人:傅全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泓皇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浙江泓皇管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6日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泓皇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栖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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