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弘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执行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0-10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506执42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宜昌弘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夜明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62268284H。
法定代表人陈维宜,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53413416M。
法定代表人秦道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湖北广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18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7112154H。
法定代表人匡玲,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弘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宜昌弘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广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湖北广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部分债权的申请执行人,同时向本院提供了债权转让书面协议。该协议约定:宜昌弘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将其对被执行人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债权189.2
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等转让给第三人湖北广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通知了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宜昌弘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将该案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湖北广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认定第三人湖北广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权利承受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湖北广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依照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6民初25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方式向湖北广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189.2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各项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孙飞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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