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通化市二轻工业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4-07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681民初260号
原告:***,男,1952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江市新市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通化市二轻工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住白山市浑江区。
原告***与被告通化市二轻工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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