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迪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4-2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民再1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迪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一审被告:***。
一审被告:许某某。
一审被告:陆某。
一审被告:***。
再审申请人江苏迪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许某某、陆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0民终2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7)***456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迪生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与迪生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及劳务关系,原判决判令迪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迪生公司提供了高邮市安监大队在发生事故后向当事人***所作的调查笔录,*某某陈述其是江苏明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宇公司)的员工,为明宇公司干活,但*某某在一审中故意陈述其是迪生公司的员工,导致错判。迪生公司申请再审时提供了有*某某签名的工资领取单据以及*某某的社保记录,证明*某某不是迪生公司员工。二、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系*某某自行爬上货车查看米粉,导致伤害结果,***自身有重大过错,原判决确定的责任比例不当。三、***作为货主,是货运的委托方和受益方,不应当完全免责。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对迪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再审认为,***在安监部门调查时陈述其系明宇公司的员工;社保记录反映***的社会保险由明宇公司办理;货主***在二审期间提供的灯杆喷塑业务费的收款人**,是明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上述证据可以证实明宇公司与本案的处理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将其追加为共同被告,以便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原判决遗漏当事人,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0民终2902号民事判决及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蕴
审判员关倩
审判员*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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