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城开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迪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19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121民初4266号之一
申请人:中建城开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河州路398号中建城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94773418R。
法定代表人:姜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江苏迪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3653192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江苏迪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建城开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作出(2018)赣1121民初42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城开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05万元财产。2018年10月19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保全财产的范围超过205万元部分应予解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异议成立,超过205万元部分财产应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中建城开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行佛山三水支行20×××73账户、农业银行厦门江头支行40×××23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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