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迪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兆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8-17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6民辖终1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迪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兆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生于1969年3月25日,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上诉人江苏迪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兆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3民初3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江苏迪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在未组织双方对合同是否实际履行进行听证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也进行了部分施工”系认定事实不清。***收取的10万元与合同约定数额不符,不能说明是工程预付款。本案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各方当事人均不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内。故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四川兆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四川兆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广安经开区(奎阁片区)奎阁大道东段第1合同段路灯工程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分包合同性质,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原则,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分包合同表明,建设工程所在地为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属于广安市前锋区行政辖区,原审人民法院作为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江苏迪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平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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