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迪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执行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28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民初1512号
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大托村刘家环工业区水厂路2号(厂房一A区)202、204号房。
法定代表人:畅育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绍梅,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朝阳大街4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江苏迪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迪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文艳
审判员***
审判员蒋瑜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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