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民初7033号
原告:天津市河西区恒青五金销售部,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五金城北区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3L66617583C。
经营者:***,男,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
被告: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与香樟大道交口深港数字化产业园2栋6-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77924H。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4月4日受理原告天津市河西区恒青五金销售部与被告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