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与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5-13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125民初597号
原告:***,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原告:***,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原告:***,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7537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金浦路7号世纪商都08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667026241W。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09元,减半收取1210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卢一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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